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学术活动开展,提高学术活动质量,不断增强社会公信力,促进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部委《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规
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培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学会章程,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术活动是指学会举办的各类论坛、峰会、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以及学术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学会举办学术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强党建引领,严把政治审核关和意识形态审核关,确保不出政治问题、导向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二)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以促进精准医学研究、开发与推广,学术交流,会员培训为目的。
(三)坚持“风腐一体”治理,杜绝医药企业变相利益输送行为。
(四)注重质量和内涵建设,坚持学术自律、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二章设立管理
第四条 学会举办学术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学会秘书处建立学术活动设立的审查机制和流程,对每1项学术活动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二)学会秘书处负责在每年年初将学术活动的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年中学术活动计划有增补、调整的,学会秘书处需在每一季度的第1个月,将变化情况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条 学术活动计划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形成会议纪要后的5个工作日内,学会秘书处负责向广东省科协申请备案。
第六条 支持鼓励学术活动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级政府部门、科协系统项目,获得批准立项的学术活动,视同已完成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学会分支机构、个人未经学会内部审核程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未经学会发布正式会议通知,不得以学会或分支机构名义举办活动。
第八条 学会到省外举办促进区域间交流、合作的学术活动时,必须有当地的非营利机构,如高校、科研院所、高水平医院、社会组织等共同主办。
第九条 支持鼓励聚焦精准医学前沿技术和领域,培育精品学术活动。
第十条 鼓励举办国际高水平学术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名称管理
第十一条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的全国性学术活动,需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或由全国性社会组织与学会共同主办,并需按规定向广东省科协及有关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二条 冠以“国际”等字样的学术活动,与会者应有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外方讲者人数比例一般不低于会议活动总讲者人数的20%,并需按规定向广东省科协及有关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三条 冠以“粤港澳大湾区”字样的学术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冠名。
第十四条 冠以“高峰论坛”、“峰会”、“高端”、“高峰”“巅峰”的学术活动,必须学术水平达到行业认可的高端水平,并需向广东省科协申请批准后方能冠名。
第十五条 学术活动名称所涉及的内容,不可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学会不得作为其他社会组织的年会及其分支机构年会的主办单位。
第十六条 避免出现空泛的学术活动名称,名称中所包含的活动内容不宜超过3个,如超出3个,应在学术活动总名称下以套会的形式、或单独设立的形式举办,另行发文。
第十七条 学术活动主题设置不得超出主办单位职责范围,设立分论坛、子论坛、平行论坛应紧紧围绕主论坛活动主题。
第十八条 学术活动名称应避免使用“第一届”、“首届”字眼,从第二届起可以使用。
第四章组织架构
第十九条 学术活动的组织架构一般分为指导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等。
(一)指导单位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或全国性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
(二)主办单位必须为法人,需承担学术活动的法律责任。学会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主办单位。
(三)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是给予学术活动一定资源支持的单位。
(四)承办单位是学术活动的具体承办方,可为学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学会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学会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会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学术活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业务范围,并事先报广东省科协、省外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学术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一)学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等方式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学术活动,需与合作的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益、负责事务。
(二)学会以“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学术活动,需由合作的机构发正式函件给学会,学会出具同意作为“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的回复文件,或签署相关协议。
第五章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每项学术活动需明确1名负责人,负责牵头学术活动的策划、管理、经费支出的核实签字等。活动负责人一般为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学术活动的牵头专家、或秘书处牵头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学会学术活动统一在学会官网及公众号的会议中心平台进行展示、宣传、接受报名等,原则上不再委托供应商在第三方平台搭建学术活动页面、不在其他平台接受报名。
第二十六条 学术活动应按照《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学术自律制度》要求,严格学术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学术秩序、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
第二十七条 学术活动应坚持严谨的系统化设计思路,避免因人设会、议程空泛、拼凑会议的情况出现。学会议程应由学术活动的组织者科学、系统化地规划设置,再根据此规划设置邀请讲者,具体题目可在此基础上细化、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分支机构举办的活动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学术活动,学会应当协调分支机构予以调整或者合并。学会同时鼓励、支持分支机构联合举办跨领域、多学科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 独家企业等营利性组织支持的学术活动的议程、讲者,不得由企业指定,学会应设立由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负责总体策划、议程设置、讲者确定,以保障学术活动的学术性,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十条 学会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的专家同平台、跨领域技术交流,支持企业的专家就技术前沿、研发进展、市场分析、政策法规等领域在学术活动中做专题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会禁止医疗卫生机构专家为企业站台宣讲企业技术或产品,要坚决杜绝以“站台式讲课”、“餐桌式会议”等方式的医药企业变相利益输送行为。
第三十二条 支持学术活动的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对反腐有更为明确条款、更为严格要求的,学会应予积极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条 鼓励使用互联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元宇宙等新技术,推动学术活动模式创新。除闭门会议外,线上会议统一由学会合作的直播平台直播,支持其他平台联播。与其他平台联播前需签署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数据统计、是否可录播回放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学术活动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的,必须向其所在单位发出正式邀请函,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后方能出席学术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邀请外国政要、前政要、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出席学术活动。
第三十七条 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学术活动,应当遵守《省民政厅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粤民民〔2007〕40号)规定,应事先向广东省科协报告,并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术活动要严把意识形态审核,学会秘书处、学术活动负责人要组织对学术活动中的视频、课件、资料等进行严格审核,严禁传播错误思想和言论。
第三十九条 学术活动禁止变相公款消费、旅游,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四十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出席情况应进行正确、客观的宣传,不得误导公众。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宣传稿件,原则上应请示出席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审定后再发布。
第四十一条 不得利用学术活动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得违规收费借机敛财。
第六章会务及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学术活动会务服务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招商、供应商采购、费用申请、会议结算等工作,协助现场组织、嘉宾接待、会场安排、食宿对接等。
第四十三条 学术活动的经费来源于:
(一)学会划拨;
(二)由学会接受的定向资助、捐赠;
(三)在学会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服务收入;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五)分支机构节余;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学术活动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学会法定账册,设立专门核算项目,实行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账户进行财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四十五条 学会秘书处应对每次学术活动,按照预算规范模板做好学术活动预算,并提交学会秘书处领导审核。
第四十六条 学术活动收费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原则,并按照对外公开的活动通知(通知中应注明收费范围和标准)或合同约定收取,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收费标准,并由学会开具正规发票。
第四十七条 学术活动应坚持节约办会、费用合理原则,避免铺张浪费,规范支出。支出范围包括:
(一)食宿费:是指参会人员、工作人员和邀请专家的餐饮、住宿等费用。
(二)租赁费:是指会议室和展览场地租赁、设备和卫星转播租赁、参会代表往返酒店和会场的车辆租赁等费用。
(三)差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和邀请国内外专家的城际间交通,市内交通,往返机场、火车站和酒店的交通等费用。
(四)会前筹备费:是指学术交流活动召开前会场考察的城际及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及会前筹备会、审稿会等会议费;出国承办国际组织学术会议发生的宣传品、外宾纪念品、外宾礼品等设计制作费、公务出国费、国外参展、宣传等费用。
(五)平面设计费:是指平面设计、照片编辑等费用。
(六)视频制作费:是指宣传推广、启动仪式、花絮等视频制作费用。
(七)物料费:是指桁架、展板、展台、印刷品、证书、牌匾、奖杯、奖品、纪念品、礼品、服装、文具、装置、设备等制作及运输等费用。
(八)信息技术服务费:是指会议平台技术及服务、注册及稿件处理系统、视频网络直播等费用。
(九)摄影摄像费:是指摄影、摄像、照片直播费用。
(十)宣传费:是指新闻宣传、合作宣传等相关的费用。
(十一)公杂费:是指学会物资运输、会议资料邮寄、通讯及手续费等费用。
(十二)资助费:是指对研究生、学生、基层或偏远贫困地区人员参加会议的资助费,包括减免注册费、会期食宿费、报销往返交通费或资助款项等费用。
(十三)劳务报酬费:劳务报酬分类及发放,按照《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劳务报酬管理规定》执行。
(十四)合作费:根据合作协议按比例或定额支付合作机构或个人的费用。
(十五)会务服务费:是指为学术活动提供会务服务的各项费用。
(十六)招投标费用:因学术活动而发生的招标、投标的相关费用。
(十七)承担的间接费用:学会、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委员会中的属于非营利性组织的专家发起的学术活动,不需承担间接费用;其他机构或个人发起的学术活动,需承担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以保证学会工作的正常运行和事业发展。
(十八)缴纳的各种税费。
(十九)其他与学术活动有关的合规支出。
第四十八条 学术活动承担的间接费用:
(一)间接费用的使用范围:坚持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主要使用范围为:
1.日常运营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的维修支出。
2.日常运营的办公耗材的消耗支出。
3.日常运营的云服务器、云盘的消耗支出。
4.因学术活动而产生的、由学会支出的学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加班费、误餐费、绩效奖励等费用。
5.日常运营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比例:学术活动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间接费用的比例为总金额的10%;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间接费用的比例为总金额的8%;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间接费用的比例为总金额的6%;超过300万元的间接费用的比例为总金额的5%。
第四十九条 学术活动供应商的采购按照《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必须有3家(含)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表,进行询价比价后确定。单一来源、临时性应急采购情况除外。
酒店、会场如因档期问题不能有3家(含)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比价时,学会可根据市场行情报价,与酒店、会场协商后确定。
任何机构、个人原则上不得指定供应商。若指定供应商,需由提出的机构、个人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学术活动中与酒店、会场、交通、票务等供应商的协议,原则上应由学会作为主体签订,不应交由其他第三方供应商签订。
第五十一条 学术活动中涉及到个人的劳务报酬、交通、住宿的费用必须由学会支付,不得由其他机构支付。
第五十二条 学术活动费用报销按照《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费用报销制度(试行)》执行。申请供应商费用支出时,需由学术活动负责人或授权人对供应商实际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进行确认,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未列入学术活动预算,且违反《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费用报销制度(试行)》的学术活动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五十四条 学术活动收支事项全部完成后,由学会秘书处提交学术活动费用结算申请。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牵头举办的学术活动,其会议结余按照《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术活动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学会秘书处应不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办公信息化建设,实现学术活动全流程的数字化转型,健全内部审批流程,提升学术活动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七章总结与归档
第五十八条 学术活动负责人应牵头作好会议总结。总结内容应全面、准确地反映学术活动的成果,学术上取得的共识;参会代表的主要观点、意见、政策咨询建议以及发现的优秀人才等。此外,还应包括会议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论文征集、录用、到会交流情况,参会人员情况,相关活动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 学术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由学术活动负责人牵头组织撰写新闻宣传稿,并报送到学会秘书处审定,学会秘书处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第六十条 学术活动结束后1周内,由学术活动负责人牵头组织在将会议总结、会议手册、重要照片、视频等资料,报学会秘书处存档。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会每年年初或按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学术活动自查自纠工作,并充分发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职能作用,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通过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程序,主动进行整改。
第六十二条 学会组织举办学术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六十三条 如学术活动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时,学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中止活动举办,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
第六十四条 对在学术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非法利益输送的合作方、个人,列入学会合作黑名单,中止后续合作。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会受政府部门指派、委托,或通过项目申报获批的学术活动,按政府部门、项目批准部门的管理要求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与国家、省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6月17日起实行,之前与本管理办法冲突的相关制度、规定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