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业务活动中的劳务报酬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活动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学会章程和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60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民政部办公厅《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有关指引,结合学会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务报酬是指个人通过从事学术论坛、培训、科普宣传、咨询服务及其他业务活动中的劳务,从学会所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 学会秘书处专职人员从学会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本规定范围,且学会专职人员不得再从学会另取得劳务报酬。
第二章 劳务报酬项目分类
第四条 劳务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
第五条 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学会业务活动实际,按以下分类:
(一)专家咨询费:在成果鉴定、奖项评审、项目评审、方案论证等业务活动中,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
(二)服务费:由个人为学会提供化妆、园林、培训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三)设计费:由个人为学会提供设计服务的费用。
(四)审稿费:由个人为学会提供稿件、PPT课件等审核的费用。
(五)课酬费:包括讲课费、会议主持费。
(六)劳务费:不属于上述五项情形的、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志愿者补贴、参与学术讨论、活动筹备以及参加学会其他业务活动的人员费用等。
第三章 劳务报酬标准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不高于5000元/半天/人(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不高于3000元/半天/人(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半天/人(税后)。
(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三)需根据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确定实际专家咨询费标准: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实际时长和标准执行。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实际时长和标准执行。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第六条第(一)、(二)标准的20-50%执行。
第七条 服务费、设计费标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至少三方询价后确定。
第八条 审稿费标准: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审稿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天/人(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审稿费标准不高于1500元/天/人(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审稿费标准不高于1000元/天/人(税后)。
(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审稿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九条 课酬费标准: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讲课费标准不高于3000元/学时/人(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讲课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学时/人(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讲课费标准不高1000元/学时/人(税后)。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主持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次/人(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主持费标准不高于1000元/次/人(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主持费标准不高800元/次/人(税后)。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课酬费标准上浮50%执行。
(四)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五)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十条 劳务费标准:
(一)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参照广州上年社会平均日工资制订,并经双方商定确认,需签署劳务合同。
(二)志愿者补贴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发放志愿者补贴的不得再以报销形式列支餐费和交通费等支出。
(三)参与学术讨论、活动筹备的劳务费标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次/人(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不高于1000元/次/人(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不高800元/次/人(税后)。
(四)参加学会其他业务活动的人员劳务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的关劳务报酬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活动,劳务报酬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务报酬发放
第十二条 劳务报酬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按照预算管理的原则,项目、活动应按照劳务报酬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入预算,劳务报酬预算专款专用,无特殊事项原则上不予调增。
(二)保障运营原则。对于经费紧张的项目、活动,其经费应首要保证项目、活动的正常运营,经费不足时,需对劳务报酬调减、或另外筹措经费解决。
(三)标准支付原则。支付劳务报酬原则上不得突破上限标准,特殊情况需报学会秘书长审批同意。
(四)优先发放原则。在经费充足、保障运营的原则下,主办部门应在项目、活动发生日期后一个月(30日)内,发放出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发放劳务报酬需要提供发放表和相关资料。发放表需涵盖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情况、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应发金额、代缴个税金额、实发金额、开户行、银行账号、账户名、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外籍人员需要提供邀请函,护照复印件,相关银行收款信息(住址、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地址、户名、账号Swiftcode或IBAN号码)。
第十四条 劳务报酬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本人,不得由他人代收。
第十五条 发放劳务报酬时,由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为保障劳务报酬发放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收款人重复填写率,学会秘书处负责利用钉钉办公平台维护、更新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经办人员通过钉钉办公平台,经关联人员、活动、项目等信息后,设置个性化的劳务报酬发放表。领取人员签字可采用钉钉电子签名,或打印出纸质劳务报酬发放表手写签名的两种方式进行。
对于发放前不能取得领取人员身份证、开户行、银行账号、账户名等信息,导致无法设置、打印劳务报酬发放表的情况,可在确定应发金额、代缴个税金额、实发金额后,使用空白的劳务报酬发放表交由领取人员填写、签字后收回。收回后应及时在钉钉办公平台中补充提交此发放表的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务报酬发放表收集齐全后,主办部门负责通过钉钉办公平台整理出当批次劳务报酬发放汇总表(包括活动、项目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情况、应发金额、代缴个税金额、实发金额、开户行、银行账号、账户名等),并将当批次劳务报酬发放表通过钉钉平台批量打印出纸质件,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项目、活动负责人(如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并在汇总表签名后,通过钉钉办公平台提交报销列支申请,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中有关条款与国家、省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行,之前与本管理制度冲突的相关制度、规定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