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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舆情应对制度
发表时间 2024-01-23 16:10
编辑:省精准医学学会
阅读量:12
信息来源: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舆情应对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地维护学会声誉和形象,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提升行业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章程》、《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舆情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传播媒介传达或传播的,与学会形象、业务工作有关的,将可能对本学会产生影响的,各种公众意见和态度的总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会内、外部人员在学会日常工作、业务活动中的舆情应对工作。

第四条 学会应对舆情工作要坚持客观公开、及时有效、全面规范、科学预警和强化交流的原则。 

第五条 学会理事会授权舆情应对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舆情应对工作。未经学会舆情应对小组、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会向外界披露本学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设立舆情应对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和推动舆情应对工作。舆情应对小组成员由学会新闻发言人、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由学会新闻发言人担任舆情应对小组组长、学会秘书处宣传部主任担任副组长,宣传部有关工作人员协助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第七条 学会舆情应对小组要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应对等工作,认真落实舆情回应责任,主动加强舆情研判,及时答复媒体关切,避免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

第八条 学会舆情应对小组要加强对舆情应对业务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舆情应对小组相关人员的舆情动态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第三章 舆情监测与评估

第九条 舆情应对小组应加强对学会媒体矩阵、大型互联网媒体平台,以及新闻媒体的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及时掌握与学会、会员及行业相关等舆情动态,定期对相关舆情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发现舆情危机信息后立即上报。同时,加强与有关政府宣传部门和相关媒体的联络,通过与门户网站、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等相关平台核实衔接,以便对舆情作出合理判断。

第十条 舆情应对小组组长在获取发生或可能发生危机的事件信息后,落实人员对事件发展态势进行评估,对是否需要应对、进行何种程度的应对措施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对可能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的突发事件、热点敏感问题,要及时搜集掌握有关真实信息,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增强前瞻性和时效性,主动争取话语权。

第十二条 对有关媒体报道应加舆情监测,对报道后续影响及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和落实应对处理方案的重要依据,避免发生次生负面舆情。


第四章 应对策略与措施

第十三条 舆情应对小组应根据舆情的性质、影响程度和传播途径,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及时妥善处置舆情反映的问题。由舆情应对小组组长牵头,会同各部门落实源头化解工作,制定应对策略,审定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对于涉及学会的重要敏感负面舆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四条 舆情应对小组应当注重事实真相,进行客观公正的表述,避免不实言论和过度回应。对于敏感舆情,应慎重回应,以免加剧舆情影响。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信息,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

第十五条 舆情应对小组应积极主动地与媒体沟通,由学会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记者采访、公报等形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防范虚假信息传播,将危机引起的毁损度降到最低。新闻发言人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公众不必要的猜测。

第十六条 对网上重大敏感负面舆情事件,舆情应对小组应及时向宣传部门(网宣)和公安部门(网警)通报相关情况。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学会应建立舆情应对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督查指导。由舆情应对小组组长组织定期对舆情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防止类似负面舆情再次出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有关条款与国家、省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