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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 2023-04-26 15:08
编辑:省精准医学学会
阅读量:439
信息来源: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会按照疾病类、支撑类等两大类别,根据国家、我省精准医学布局、精准医学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系统化地规划分支机构建设。

第三条   学会坚持在不断增强现有分支机构活力的基础上,按照分支机构建设规划,稳步推进分支机构新建,避免盲目扩张。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学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名称可为“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XX分会”、“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XX专业委员会”、“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XX工作委员会”等。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学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分支机构下不再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学组、专业委员会等不属于分支机构类别。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学术与教育

1.培育学术交流品牌,组织开展国际、全国、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繁荣;

2.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组织开展本领域的专业培训;

4.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省内及单位会员间的互访交流活动。

(二)研究与咨询

1.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制订本领域相关政策提出智库意见;

2.积极申报政府部门研究项目,承担政府部门委托项目;

3.鼓励、支持分支机构成员在学会开展横向研究项目;

4.为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开展相关领域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三)科技服务与技术推广

1.参与学会科技站工作,促进技术交流和服务;

2.参与学会科技成果鉴定、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等工作;

3.组织申报、实施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

4.组织开展本领域的专家下基层活动,推广新技术。

(四)标准制订与实施

1.组织制修订本领域的团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2.积极申报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制订项目;

3.开展标准提升工程,推进团体标准成为政府部门规范、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五)科普与公益

1.积极参与“精准科普”工作,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2.组织开展义诊咨询、技术帮扶等公益活动。

(六)其他工作

1.支持、参与学会创新联盟、联合体等各平台的各项工作;

2.定期向学会汇报分会活动情况和建设情况;

3.完成学会交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置委员会,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秘书长。主任委员为学会当然的理事候选人。

(一)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委1名、顾问若干名,但不计入委员会人员总数;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十分之一,常务委员不超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分支机构可设秘书长1-2名,原则上在主任委员单位产生(可由有组织能力的常委或委员兼任),经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任,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四)分支机构委员会成员须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覆盖跨领域、多学科,同时应有代表性,同一单位委员原则不超过3人,主任委员单位、大型单位或专业特色人才广为集中的单位的委员人数可适当增加;

(五)以上人员由学会统一颁发聘书和铭牌。

第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二)选举常委;

(三)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或向学会提出罢免主任委员的建议;

(四)研究分支机构重大问题、年度计划;

(五)审议分支机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六)提出终止建议;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应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与委员任期一致。特殊情况下,增补常务委员可由常务委员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委员应经下一次委员会确认。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主任委员或者有1/3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应当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常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其决议须经出席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人员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条件:

(一)必须是学会会员;

(二)遵守《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学会声誉,热爱、支持学会工作;

(三)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声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团结,有开拓精神,热心学会工作,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大型企业高管;

(四)任职年龄一般最高不超过65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委员任职条件:

(一)必须是学会会员;

(二)遵守《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学会声誉,热爱、支持学会工作;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委员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或为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常务委员一般具副高级职称以上或为大中型企业高管;

(四)任职年龄一般最高不超过65岁。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委员每届任期5年,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原则上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必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成员如因故辞去分支机构职务时,须向学会递交书面辞职书。


第四章  专业学组

第十八条   专业学组可以“学组”、“专业委员会”等命名,是分支机构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性学术组织,必须遵守学会及分支机构有关规定,不另设章程,不刻制印章。

第十九条   成立专业学组,应由分支机构委员会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负责审核、批准、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学组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担任,可参照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设立学组委员会。学组委员会成员可根据资质条件,申请成为分支机构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组在分支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定期向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组的活动计划,须经分支机构审议后,报学会,纳入学会年度计划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组成员每届任期为5年,专业学组负责人可在符合资质条件的前提下,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组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业务活动的,由秘书处审议予以撤销,并通报所属分支机构。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成立学会分支机构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会分支机构建设规划;

(二)活动内容须与精准医学相关,其工作任务不与其他已成立的分会重复;

(三)分支机构应按照“跨领域、多学科”的方向进行组建,委员所在领域至少涵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临床应用、公共卫生、政策研究等相关领域中的2个领域,疾病类分会还应至少涵盖该疾病相关的两个以上临床医学一级学科;

(四)学术上有造诣较深、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或业务水平的骨干力量;

第二十六条   新建分支机构成立流程:

(一)申请成立分支机构依据学会发布的年度分支机构成立计划或根据精准医学发展提出;

(二)须包括至少3家单位、至少3名以上、年龄不超过60岁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大型企业高管的专业人士为发起人(其中1人为牵头发起人),组成发起小组,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向学会提交《广东省精准医学会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学会在接收申请书后,由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在征求领域相近的分支机构意见基础上,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进行审议;

(四)如同一分支机构有多份成立申请,由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答辩,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

(五)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同意组建的分支机构,由学会正式行文批复;

(六)学会秘书处与发起人共同组成筹备组,共同推进分支机构成立事宜;

(七)自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筹备组应在1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建分支机构的委员会产生:

(一)分支机构的委员名额分配方案由筹备组协商提出,优先从单位会员中推荐,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向有关单位发出《委员推荐函》;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名单由筹备组商定中,提交学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后,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委员会名单以学会名义正式发布,并在成立大会时予以宣读。

第二十八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拟订新建分支机构的具体筹建规则。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换届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应当在学会的组织下,遵循“公开、民主、规范”的工作原则进行。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由学会向分支机构下发换届通知。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现任主任委员收到换届通知后,应及时牵头组建换届工作筹备委员会。委员会由分支机构现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现任主任委员因故不能牵头组建换届工作筹备委员会的,由学会指定1人负责牵头组建换届工作筹备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换届工作筹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现任主任委员担任。现任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担任组长的,由副主任委员共同推举1名副主任委员任组长。

第三十三条   换届工作筹备委员会应及时召开筹备工作会议,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新一届委员会的规模;委员、常委、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留任与增补条件;选举方式(等额与差额、投票方式);换届大会时间及会议议程;其他相关内容等。

第三十四条   换届工作方案应在召开换届大会的30日前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换届工作筹备委员会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酝酿提出分支机构新一届委员会人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新一届委员会人员需按照学会要求,填写委员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   换届工作筹备委员会应将新一届委员会人员名单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委员登记表报学会秘书处,经形式审核合格后,由秘书处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才可在换届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三十七条   换届大会后30日内,分支机构应将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名单,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报学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进行备案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学会正式发布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名单。

第三十八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拟订分支机构换届的具体规则。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调整及撤销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可在届中进行委员会构架的调整。调整时,需按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则,召开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调整名单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报学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学会正式发布分支机构委员会调整名单。

第四十条   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秘书处提议、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调整或撤销。

第四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拟订分支机构调整或撤销的具体规则。


第八章  活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学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围绕学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重点工作,积极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质,不得做为主办单位开展活动、不得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对外活动时应使用学会全称,不得用其它名称。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重要活动(包括涉外活动)和重要会议应报学会批准。重大事项应随时请示报告。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事项应报学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对外公文,统一以学会名义、由学会秘书处制发文件,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文件。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涉外事务由学会负责审核、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会每年组织优秀主委、优秀秘书评选,对完成规定任务的分支机构经评选后进行表彰、宣传。


第九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其创收收入经学会批准可全部或部分留用。经费来源包括:

(一)向学会申请划拨;

(二)由学会接受的定向资助、捐赠;

(三)在学会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服务收入;

(四)会议或项目结余的70%纳入分支机构经费,30%纳入学会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设专账,由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需要时可随时查询、提取。专账上的经费不受时间限制,当年结余经费转入下年度使用,本届结余经费转入下届使用。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日常各项合理开支需分支机构主委(或其指定的副主委)批准,并经学会秘书处核实用途确认合理后方可开支。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购买的资产属于学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由学会秘书处组织成立清算工作组,对其资产和财务进行清算,资产及账务归学会统一安排处理。


第十章  印章、档案及变更管理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学会秘书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只能用于向学会报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各种会议纪要以及工作联系等事宜;与其它分支机构的业务联系。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学会秘书处统一保管:

(一)使用印章须经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二)盖章后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以备查考。

第五十六条   如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应将原印章销毁,并重新刻制。分支机构撤销,印章由学会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销毁。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需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档案立卷,送学会办公室存档。具体存档范围及要求按《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有关条款与国家、所在工作地区政府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市政府政策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章程》和有关社团管理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经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24日起实行,之前相同权限下与本规定冲突的相关制度、规定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