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办会资金的筹措渠道,规范捐赠财产管理,保障捐赠人和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以下称“学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捐赠在学会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和《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学会捐助、赠送、资助用于支持精准医学事业发展的现金、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接受捐赠及捐赠财产的分配、使用及回收。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
(一)取之有道理原则。社会捐赠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平等自愿原则。社会捐赠应在互相尊重、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确保捐赠人意愿与学会利益的统一。
(三)用之有度原则。社会捐赠应具有完整的使用规范和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范使用捐赠资源。
第五条 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是学会接受捐赠的唯一主体,负责统筹和协调学会接受捐赠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督学会各级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投资,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
第六条 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设秘书处,负责各类捐赠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了解和掌握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赠项目;
(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会筹资项目目录;
(三)协调学会各类捐赠及捐赠财产的使用事项;
(四)监督检查捐赠协议执行情况;
(五)审核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发布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年报;
(七)组织捐赠仪式、鸣谢纪念活动等;
(八)建立完善《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接受捐赠登记表》等资料档案;
(九)做好学会与接受捐赠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捐赠接受
第七条 学会接受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限定性用途捐赠或非限定性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结合项目实际,由学会秘书处和捐赠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学会各部门(分会)、个人在准确掌握捐赠意愿信息后,应及时告知学会秘书处。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或委托有关部门(分会)、个人与拟捐赠人充分沟通,商定项目联系人,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了解捐赠人的相关信息;
(二)向捐赠人全面介绍学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学会简介、发展思路、发展特色、优势资源等);
(三)尊重捐赠人意愿,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订财产管理办法、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
(四)客观、详细、及时地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评价(包括理事、监事、受益人)定期或在捐赠项目结项后向捐赠人汇报。
第十条 捐赠人资质、捐赠协议、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需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学会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审批,重大、复杂项目需召开学会会务会议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经审批同意后,由学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学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金额、捐赠意向及使用承诺等事项。 协议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存档。
学会内设部门(分会)、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会或分会的名义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 学会不得从接受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资金,应统一存入“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账户。账户名称: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账号:3602098609200311188,开户行:广州市工商银行石牌支行。
第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确认资金到账后,根据捐赠协议内容,开具相应票据。
第十五条 捐赠人捐赠仪器设备、药品、车辆、不动产等实物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品名、数量、生产厂家、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发票等凭据,按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登记入账。
学会不接受过期、不符合相关标准、手续不齐全的实物捐赠。
第十六条 学会秘书处应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捐赠实物财产价值进行评估,按学会有关资产管理规定验收确认、办理入账手续,可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 接受境外捐赠,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学会接受捐赠统计,不开具捐赠票据:
(一)学会内设部门(分会)、个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学会、内设部门(分会)或个人名义签订捐赠协议的;
(二)资金未存入学会指定账户,或由捐赠人直接交付给学会内设部门(分会)和个人使用的;
(三)实物财产未经学会秘书处组织评估和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交付给学会内设部门(分会)和个人使用的;
(四)捐赠人从捐赠财产使用中有经济受益目的的;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捐赠财产管理
第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应对接受捐赠的财产登记造册。
第二十条 限定性用途的捐赠财产,具有唯一用途且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可随意变更,捐赠唯一用途相关部门、分会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向学会提出使用申请,经学会审核后方可使用。
如需改变用途,学会秘书处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找到捐赠方的,应按照学会的宗旨用于与原项目的相近似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非限定性用途的捐赠财产,按照立项管理、择需资助、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统计每年度非限定性用途的捐赠资金总额,拟定项目预算,提出项目负责人建议人选,报学会审定,按学会同类项目有关程序和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会各单位(分会)、个人可申请使用非限定性用途的捐赠财产,用于学会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急需且难以获得或不宜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捐赠使用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方填写《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捐赠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或《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捐赠实物财产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并编制项目预算;
(二)所在单位(分会)负责人审核;
(三)学会进行审批。根据申请金额或实物财产价值不同,设立不同审批权限:
1、2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2、20-50万元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3、50-500万元,由学会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4、50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会秘书处应按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开展飞行检查。如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屡次不改或严重违背捐赠协议和本办法的单位、个人,学会秘书处停止资助,报学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捐赠项目完成或协议到期的,学会秘书处应进行结项审核。受资助的单位、个人应如期提交项目结项(进展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
因捐赠人终止捐赠等其他客观原因以致项目中止的,学会秘书处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 捐赠项目完成后的剩余财产,作为非限定用途财产,由学会继续用于与支持学会建设和发展相关的事业。
用于学术会议捐赠的结余70%纳入分会经费,30%纳入本会非限定用途财产。
第二十八条 年3月31日前,学会秘书处应公布上一年度接受捐赠情况,并向学会理事会和捐赠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及财务报告。 学会相关单位、个人应密切配合。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应规范捐赠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监督学会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捐赠协议约定或学会规定的年限和预算内使用资金,超出年限或预算的,不予审批。
第三十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和学会理事会决定,学会对闲置资金或留本类资金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实现资金增值。学会监事会应严格监督捐赠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和投资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doc))